2008年8月1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以小时计酬就是钟点工吗?
辛祥

  刘先生问:
  我受聘为某公司的工作人员,每天工作4至6小时不等,每周工作时间在24小时至40小时之间。报酬以小时计,按实际的工作时间,每周领取一次。我要求公司为我缴纳养老保险费,公司却说,我是钟点工,养老保险应当自己缴纳。请问:以小时计酬谢就是钟点工吗?
  
  本报释疑:钟点工,是以小时为计酬标准的一种用工形式,用法律术语来讲为非全日制用工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68条规定:“非全日制用工,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。”
  从前述规定不难看出,对钟点工的认定有两个条件:一是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报酬,二是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。如果只满足第一个条件,而不能满足第二个条件,则不应认定为钟点工。你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,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,显然不属于钟点工。
  钟点工的养老保险费由劳动者自行缴纳,全日制用工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,你是全日制用工,因此,公司应当为你缴纳养老保险费。